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附民緝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13年度附民緝字第43號附民原告 王詹鳳 附民被告 馮禹瑄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就原告之聲明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馮禹瑄被訴詐欺等刑事案件,公訴意旨所指對原告王詹鳳共同詐欺之人並未包含被告馮禹瑄,此部分起訴之效力自不及於被告馮禹瑄;且依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亦無從認定被告馮禹瑄有侵害原告私權致生損害之情形,是原告對被告馮禹瑄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蔡旻穎法官翁健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雨涵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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