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碧桃 被上訴人即原告 潘傳枝
潘溪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9,241元(計算式:2.89㎡×23,194元/㎡+1.34㎡×31,500元/㎡=109,24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民事庭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對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之裁定提起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外,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黃家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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