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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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審聲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聲字第7號聲請人即被告 曾淵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曾淵元患有肝硬化病食道靜脈曲張、B型肝炎、C型肝炎等疾病,已幾近末期而屬重症,須進行換肝手術,且因此等疾病而於民國104年5月至6月間常住院治療,並自104年3月起即暫住在友人住處,由友人代為照顧,故其確實並未居住在戶籍地,而並非故意不到庭,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以讓其得以就醫進行換肝手術云云。
二、按被告羈押期間,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聲請停止羈押,除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但累犯不在此限〉、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罹病需保外治療)不得駁回者外,其准許與否,應由法院審酌案情,就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為判斷。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通緝後始遭逮捕到案,有逃亡之事實,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自105年4月8日起予以羈押。茲被告固以前揭理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被告所罹患之上開疾病是否須保外治療始能痊癒,並無醫師所出具之證明可資佐證,且依其所提出之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所示,亦僅記載「病人因上述疾病於本院追蹤檢查治療」,並未記載有需立即進行換肝手術或已排定換肝手術日期等內容,本院自難認有保外治療之必要;再者,被告所涉犯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雖為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但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所示,被告為本案犯行時係屬累犯,故本院自無不得駁回其聲請之法定原因;況且,被告係經本院通緝後始遭逮捕到案,故本院高度確信若核准被告停止羈押,被告恐將不到庭,致使本院審判之目的無法達成,是本院審酌全部卷證及被告之聲請意旨後,認被告羈押原因猶存,為維後續案件之審理,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從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蕭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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