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305號聲請人 陳茂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系爭支票為記名票據,惟聲請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或受款人,故請表明聲請人為系爭支票票據權利人之原因事實,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提出受款人所出具證明其業將系爭支票之票據權利讓與聲請人,並已依法將系爭支票背書交付與聲請人之切結書,或提出系爭支票之購票證明)。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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