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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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91號聲請人 詹正治 代理人 許益芬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3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陳映如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洪來慧┌─────────────────────────────────────┐│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克迪實業有│臺灣中小企│103年2月28日│122,791元│AC0000000││││限公司│業銀行五股││││││││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