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宇選任辯護人黃懷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20209、234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信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起訴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李佳靜法官王筱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思辰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