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3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36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建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民國99年12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4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於㈠96年間,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㈡9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5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097號判決駁回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401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前開㈠、㈡所示之罪刑,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41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於99年12月2日起入監執行上開罪刑,且預計縮短刑期至103年10月16日期滿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核准假釋在案,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虹儒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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