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4號
原告 江哲佳
被告 林宏諭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葉培靚
法官王曼寧
不得抗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94號
原告 江哲佳
被告 林宏諭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42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葉培靚
法官王曼寧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