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黃青荷 被告鴻達自來水承裝工程有限公司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12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又本件同案被告 蔡宏榮 業經本院於103年11月27日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本院民事庭104年度訴字第121號案件),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盧鳳田
法官鄭彩鳳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4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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