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3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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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3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壹點肆陸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戒毒偵字第
370、371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1‧5722公克、驗後餘重1‧4664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2級毒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核要無不合,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劉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