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0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04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04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蔡福情 相對人即債務人長江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陳慧真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雋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叁萬零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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