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度鑑字第11881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鑑字第11881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法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0年度鑑字第11881號被付懲戒人 吳克明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吳克明記過貳次。
事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吳克明係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人事室辦事員,於
99年7月14日22時許,酒後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號「雨中花KTV」內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走廊、大廳,因與店家發生消費結帳之爭執,竟意圖供人觀覽,將全身衣物脫光,而裸露其性器官,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案經該局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案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320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以妨害風化案件偵查終結,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復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436號刑事簡易判決:「吳克明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嗣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12月7日投院平刑敬99審投刑簡436字第18876號函復,吳克明因妨害風化案件,於99年10月22日判決,99年11月17日確定。
三、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320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㈡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436號刑事簡易判決。
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12月7日投院平刑敬99審投刑簡436字第18876號函。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吳克明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99年12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吳克明係南投縣政府警察局人事室辦事員,於
99年7月14日22時許,酒後在南投縣南投市○○路○○號「雨中花KTV」內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走廊、大廳,因與店家發生消費結帳之爭執,竟意圖供人觀覽,將全身衣物脫光,而裸露其性器官,以此方式公然為猥褻之行為。
三、案經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該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320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復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436號刑事簡易判決,於99年10月22日依刑法第234條第1項規定,論以被付懲戒人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已於99年11月17日確定。
四、以上事實,已據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審理中坦承不諱,且有上揭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320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審投刑簡字第436號刑事簡易判決、同院99年12月7日投院平刑敬99審投刑簡436字第18876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不得有放蕩,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吳克明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陳玲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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