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鑑字第11877號公懲議決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0年度鑑字第11877號被付懲戒人 郭松輝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內政部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文郭松輝記過壹次。
事實內政部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郭松輝係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警員,因其前妻 黃惠敏 (係於98年9月1日離婚)結識友人 黃進盛 ,擔心前妻交友不慎,明知 黃男 並非其刑事偵查案件之嫌疑人,竟於98年5月14日中午12時許,利用不知情之警員 徐孟輝 以密碼已進入警政查詢系統之際,擅自查詢黃男之「刑案資訊系統個別查詢資料」,隨後將其所查獲之資料,無故於98年5月某日拿給 黃女 及黃女之兄、弟看,並置於黃女居住之處所。嗣於98年12月因黃男之要求,黃女遂將該資料交予黃男觀看,始得知上情,案經黃男訴請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調查,該局將 郭員 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於99年3月22日以嘉民警偵字第099007156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函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郭員因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嗣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郭松輝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於99年11月15日確定在案。
三、被付懲戒人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之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請審議。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53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1份。
(二)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簡字第1524號刑事簡易判決1份。
(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11月16日嘉院 貴刑勇 99嘉簡1524字第0990033232號判決確定函1份。
(四)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99年3月22日嘉民警偵字第099007156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1份。
理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郭松輝於文到
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於99年12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郭松輝係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以下簡稱民雄分局)警員,為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機關而具有調查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明知刑案資料查詢系統依規定屬應秘密之管制作業,以查詢本單位犯罪偵防或特定任務所需刑案資料為限,不得任意洩漏。然因其妻黃惠敏(二人已於98年8月1日離婚)結識友人黃進盛,擔心妻交友不慎,被付懲戒人明知黃進盛並非其刑事偵查案件之嫌疑人,竟基於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於98年5月14日中午12時許,在民雄分局內,利用不知情之警員徐孟輝已以密碼進入警政查詢系統之際,查詢黃進盛之「刑案資訊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後,將其所查獲之資料,於98年5月間某日拿給黃惠敏之兄、弟及黃惠敏觀看,並置放在當時與黃惠敏所居住之嘉義市○區○○里○○鄰○○○街○○號住所內。嗣於
98年12月某日因黃進盛之要求,黃惠敏將該資料交黃進盛觀看,始得知上情。案經民雄分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99年度嘉簡字第1524號刑事簡易判決,依刑法第132條第1項規定,論以被付懲戒人公務員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於99年11月15日確定在案。凡此事實,有上揭民雄分局99年3月22日嘉民警偵字第0990071566號刑事案件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538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簡字第1524號刑事簡易判決、同院99年11月16日嘉院貴刑勇99嘉簡1524字第0990033232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等影本在卷可稽。
被付懲戒人復未為任何申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規定,應依法酌情議處。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郭松輝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
5款及第15條議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4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朱瓊華 委員 洪政雄 委員 林開任 委員 許國宏 委員 張連財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
書記官蔡高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