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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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27號上訴人即原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捌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9日
書記官陳勃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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