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57號聲請人 陳景濱
王連富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 鄭文慶 與被告 鄭榮魁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參加訴訟,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參加訴訟人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本件聲請狀未附繕本,應提出聲請狀繕本6件。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瑞水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