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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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3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耀東選任辯護人陳浩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偵字第5261號、毒偵字第10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耀東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6年8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羈押在案,其羈押期間將於106年11月14日屆滿,而本院於106年10月26日訊問被告後,認為羈押被告之前揭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於此重刑下,可能具備逃亡或逃亡危險之可能性及冒險誘因亦較大,尚無法因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得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有繼續延長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1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都韻荃法官林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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