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6年度壢簡字第857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壢簡字第857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田又文
被   告  朱慶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起訴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引用如附件起訴狀所
載。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前述主張,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申請書、賠款
計算書、債權移轉證明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
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晴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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