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小字第35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沙小字第357號
原 告  陳官楷
被 告 李岱砡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惟被告多次離家,棄子女於不顧。
原告為子女著想,故與被告協議以新臺幣(下同)25000元酬
勞之方式,懇求被告可否常回家為子女煮飯與陪伴,被告亦
答允。詎被告收受酬勞後,僅返家乙次,後便不再履行兩造
所協議之事,故被告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爰依民法第
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
二、被告則以:沒有這回事,原告所述不實在等語置辯,請求駁
回原告之訴。
三、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
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
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
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有最高
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足資參照。原告主張兩造協議以
25000元酬勞之方式,懇求被告常回家為子女煮飯與陪伴之
事實,業據被告所否認,對此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事;且縱
認屬實,被告收受報酬後未常回家為子女煮飯與陪伴,僅對
原告負契約責任而發生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問題,亦無不
當得利可言。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5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即屬無據,應予駁
回。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