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5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59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595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憶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個月以上每月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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