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程國揚 代理人 姜俐玲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彬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即債權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4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附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無財產可計入清算財團,有債務人103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資料及本院104年12月29日調查筆錄在卷可參。可證,本案已無財產可供變價分配,依首揭規定,自應終止本件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19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高儀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