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5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素桃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營偵字第2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素桃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六合彩簽單及台號賠率表各壹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於民國99年間曾因犯相同之罪,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此次又再次經營六合彩,顯然未能知所警惕,且聚眾滋賭以謀利,破壞善良風俗與助長僥倖風氣,殊為不該,兼衡被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自述經營時間約1個多月,獲利約新臺幣1千餘元,具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及家中開設建築鋼筋店、家境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扣案六合彩簽單及台號賠率各1張,均為被告所有供經營六合彩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66條第1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欣樺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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