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648號債權人 楊素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沛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㈢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如代墊款之匯款證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