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6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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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6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6358號債權人花語蝶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光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顧亞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請求利息之利率為何?
二、債務人顧亞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