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家親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親聲字第44號聲請人盧○○
盧○○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黃秀美 特別代理人 盧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內關於「 盧扶 」之記載,應更正為「盧浮」。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