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嘉交簡字第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嘉交簡字第9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嘉交簡字第961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火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速偵字第11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火旺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記載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如附件)。
二、不能安全駕駛罪係屬抽象危險犯,不以發生具體危險為必要,爰於民國102年6月13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增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之酒精濃度標準值,以此作為認定「不能安全駕駛」之判斷標準,以有效遏阻酒醉駕車事件發生,有該條文之修法理由可參。而被告呂火旺於為警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0.25MG/L),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審酌被告飲用酒類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甚高,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狀態,竟仍駕車於道路上行駛,不顧道路上其他通行之人、車安全,惡性非微,且已實際駕車自撞肇事,惟其犯後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智識程度、於警詢時自陳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本案經檢察官張建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吳育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書記官江芳耀論罪之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1111號被告呂火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火旺於民國108年7月25日17時許,在嘉義縣水上鄉柳林村柳子林某農地飲用啤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
0.25毫克,竟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22時許,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
嗣於同日時19分許,途經嘉義市○區○○路與健康九路交岔路口時,因不勝酒力自撞中央分隔島上之號誌桿,經警到場處理,並對呂火旺施予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於同日23時28分許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7毫克。
二、案經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火旺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交通事故現場照片29張、嘉義市000000000道路0000000000000號查詢汽車駕駛人及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收據各1份在卷可佐,被告犯嫌足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檢察官張建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8月2日
書記官謝凱雯附錄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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