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司調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司調字第185號

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邱淑芬 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

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

望者,或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 許展聞 應就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重測後和豐段347地號)土地,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2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變更為被繼承人 許增雄 之繼承人邱淑芬等4人公同共有云云。惟查,聲請人未提出任何債權證明文件,以憑證明其係債權人而得聲請本件。復查,本件調解之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核其性質屬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而須由法院以裁判形成之法律關係,並無從調解。再查數第三人即其他金融機構債權人前亦對相對人等提起撤銷遺產分割之訴,然一起訴經本院106年斗簡字第276號民事判決駁回在案,另一訴則因相對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中,此有本院案件索引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是參酌上開案件進行情形及判決內容,可認相對人等對債權人主張均有所爭執,亦難期待相對人願為調解,本件亦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規定,爰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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