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7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簡秀綢 、朱立群、 朱立德朱立貞朱立慈朱立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柒萬捌仟貳佰柒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肆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玖佰捌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4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謝達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