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自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自字第15號自訴人臺灣百世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憲順 自訴代理人 曾智群 律師被告 林朝蟬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影本。
二、按自訴程序準用關於公訴之規定;且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林朝蟬已於民國100年3月4日死亡,有被告之訃聞影本、本院查詢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憑。而本件自訴人係於100年3月24日提起自訴,亦有刑事自訴狀及其上之本院收狀章日期存卷可稽,是被告於提起自訴前業已死亡,從而,本件自訴人起訴違背程式,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