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5年度投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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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投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與被告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1,412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3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趙思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