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簡字第11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1126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曾玟玟

被告 王乃情王源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3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頁第二十列關於「十五」之記載,應更正為「十六」;第二頁第六列關於「15%」之記載,應更正為「1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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