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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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34號聲請人 劉秀如中南興食品原料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中南興食品原料有限公司(下稱中南興食品公司)之清算人,茲因中南興食品公司已於民國(下同)99年7月21日清算完結,爰檢附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清算後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議記錄等件為據,請求准為清算完結之聲報備查等語。
二、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第36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是法院依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表冊文件,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例如:函各稅捐機關,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等),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完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三、聲請人向本院聲報中南興食品公司清算完結,固據其提出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書、清算後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議記錄等文件,以供本院審查中南興食品公司已否清算完結。惟查,中南興食品公司尚有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應補稅額新台幣96,178元尚未繳納,此有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雲林縣分局100年1月24日中區國稅雲縣一字第0000000000B號函在卷可參。中南興食品公司既仍有未了結之稅款事務,揆諸上開之說明,尚難認清算人已完竣清算職務,故本件清算尚未完結,從而,聲請人即清算人聲報清算完結,本院尚難遽以備查,應由聲請人繼續進行清算事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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