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130號聲請人 許珈修 (即 沈碧華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為「榮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非「福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請提出正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