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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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號原告甲○○○○(Can被告乙○○
巷8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壢交簡字第34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侵害身體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與該部分之利息請求,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該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另請求車輛受損之修理費用部分與該部分之利息請求,另以判決駁回)。
中華民國98年1月7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劉淑玲法官陳振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伍幸怡中華民國9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