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侵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侵附民字第9號原告代號0000-000000號女子(住所詳卷)被告 劉文全 指定辯護人 陳世勳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2年度侵訴字第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乙○○應給付原告代號0000甲000000號女子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
(二)陳述:被告為本案犯行應賠償原告精神上損失。
(三)證據:無。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因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包梅貞
法官陳谷鴻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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