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37號聲請人辛○○
庚○○戊○○己○○乙○○
之2丙○○甲○○法定代理人辛○○
庚○○被繼承人丁○○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聲請人辛○○、甲○○、戊○○、乙○○、己○○、庚○○、丙○○通知其他應繼承人 林春偉 本件拋棄繼承意旨存證信函暨回執證明,逾期即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