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557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5579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零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甲○○及乙○○於民國88年3月20日簽立借據一紙,向聲請人借款60萬元,並於民國88年3月20日交付款項,其借款期限為20年,有利息之約定,按年息2.05%計算,以每個月一期,分240期,按月攤付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交付借款本息,除按約定利率支付利息外,並按借據之約定,逾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上項借款債務人僅繳償至民國98年8月20日止,共尚積欠本金329,089元及應付利息、違約金,履經催索均未獲置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書記官歐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