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之1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恐嚇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0日前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狀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已於民國98年11月6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甲○○,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上訴人即被告已於上訴期間內即98年11月12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爰依首揭法條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應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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