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10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73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所載。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減刑後與附表編號一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附表編號一所列不予減刑之罪,雖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販賣毒品│施用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壹拾肆年│有期徒刑叁年叁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5條│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民國│85年2月上旬某日起│84年12月間某日起至││)│至85年12月3日止│85年12月3日止│├──┬────┼─────────┼─────────┤│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機關││察署│察署││及案├────┼─────────┼─────────┤│號│案號│85年度偵字第23750│85年度偵字第23750││││號│號│├──┼────┼─────────┼─────────┤│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86年度訴字第378號│86年度訴字第378號││實├────┼─────────┼─────────┤│審│判決日期│86年5月14日│86年5月14日│├──┼────┼─────────┼─────────┤│確│法院│本院│本院││定├────┼─────────┼─────────┤│判│案號│86年度訴字第378號│86年度訴字第378號││決├────┼─────────┼─────────┤││確定日期│86年7月21日│86年7月21日│├──┴────┼─────────┼─────────┤│合於中華民國96│不符減刑條例規定│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之刑期│不予減刑│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壹拾伍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