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5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576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務人 焦英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伍仟叁佰柒拾伍元,及其中肆萬肆仟叁佰柒拾叁元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