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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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1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定國上列聲請人因宣告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8年度毒偵緝字第91號、聲沒字第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司法警察機關查獲被告蘇定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予以簽結在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聲請書誤載為1包)係屬違禁物,為此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業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且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立有規定。經查上揭聲請,有聲請人檢送之108年度毒偵緝字第91號案卷可稽,且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驗前毛重0點217公克)經送檢驗結果,認定確殘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08年6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965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可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本院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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