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6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儲蓄部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94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3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94年3月8日都會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9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書記官賴敏慧┌──────────────────────────────────────────────────────┐│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6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袁振華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94年2月19日│19,638元│24379│││││限公司基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