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10年度馬小字第3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0年度 馬小字 第35號
原   告  彭琦芳
訴訟代理人  劉品毅
被   告  董嘉裕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馬小字第35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
民國110年4月2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政揚
  書記官 莊茹茵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二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以新臺幣肆萬柒仟參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莊茹茵
法官王政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莊茹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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