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94號原告 鄭鈺儒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 律師
劉宇倢 律師被告 鄭光廷
張欣渝
張欣渝之父
何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光廷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乙○○、乙○○之父、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及乙○○之父之姓名,並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乙○○之父姓名,及乙○○、乙○○之父、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1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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