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4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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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4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4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字第19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於94年8月18日送監執行,現在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9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於94年8月8日經本院以94年度訴緝字第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94年8月18日確定,94年8月18日入監執行,現在於台灣桃園監獄執行中,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5年9月22日以法矯字第0950036208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96年1月1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0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95年12月21日,亦有台灣桃園監獄95年9月1日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見本院卷第7頁)、前揭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按。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依 修正後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飛鳴中華民國95年10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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