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侵訴字第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00A選任辯護人邱昱宇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0000000000甲業於民國104年3月30日死亡,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死亡證明書、本院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除戶資料各一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蘇怡文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