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00號聲請人 林愛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2紙(下合稱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10年5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為伊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原為訴外人 林黎茶妹 所有,林黎茶妹於108年7月26日死亡,系爭股票經全體繼承人協議分配由聲請人取得,有除戶謄本、其繼承人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等件附於本院110年度司催字第78號卷可考,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3個月內,聲請人於
110年5月3日具狀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本院於同年月4日公告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屬實,並有公示催告公告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至13頁)。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8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慧如┌──────────────────────────────────┐│附表:110年度除字第2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1│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81ND-0000000-0│股票│1│1000│││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2│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84NX-0000000-0│股票│1│350│││緯城實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鈺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