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437號原告 陳莉紋 上列原告與被告蕭XX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一、坐落臺東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同段45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東縣○○鎮○○00○0號,下稱系爭建物,並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最新土地登記及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姓名及住址勿遮隱),並據此補正被告等人之人別資料。
二、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係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71號強制執行程序,以新臺幣(下同)417,000元(計算式:165,000元+252,000元=417,000元)拍定取得系爭房地應有部分各12分之3,有本院113年10月28日東院節112司執地字第3471號權利移轉證書在卷可稽。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原告應於上揭所示期限補繳之。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得抗告(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