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頂替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附民字第76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頂替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陳筱蓉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