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3號抗告人 陳金玉 相對人 林玟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23日本院105年度司拍字第69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緣起於抗告人以自己所經營之五彩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名義於民國104年8月17日向大信當舖購買一輛中古BMW自小客車,該當舖負責人告以該車售價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可由其代辦銀行貸款200萬元亦即購車款可全數由車貸支應,抗告人信以為真而購入上開車輛,不意當舖負責人將該車輛設定動產擔保,又在抗告人不知情下利用抗告人曾交付財力證明之可乘之機代理抗告人向相對人借款100萬元且以如附表所示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因該筆貸款每月應繳利息高達5萬餘元,抗告人繳交3個月利息後即無力負擔,致相對人提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而本件抗告人之欠款固應返還,惟抗告人於106年1月下旬將有一筆上千萬元之工程款入帳,為以時間換取空間,遂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俾屆期將欠款本息一次清償而免去強制執行之勞費等語。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至於為拍賣程序基礎之私法上權利有瑕疵時,應由爭執其權利之人提起訴訟,以資救濟(最高法院49年臺抗字第244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以抗告人於104年11月30日向相對人借款100萬元,約定於105年3月1日清償,並提供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相對人設定同額普通抵押權以為擔保,且經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屆期未獲清償等情,業據相對人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借款約定書影本等件為證。依相對人所提上開證明文件,經形式上審查,堪認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原審據此裁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至抗告人雖主張係當舖負責人在伊不知情之情況下向相對人借款並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云云,惟抗告人知悉後不惟未提出任何爭執,復依約按月付息達3月,且僅以於106年1月下旬將有千萬元工程款入帳為由,冀以提起本件抗告延緩強制執行程序,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由抗告人另行訴訟或與相對人另行協商以資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抗告既應駁回,依上開規定,本院自應予確定訴訟費用額。茲因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除繳納抗告費1,000元外,未有其他訴訟費用之支出。
是以,本件應由抗告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韋岑
法官李俊霖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除有涉及法律見解且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再抗告,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及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
書記官葉彥伶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平方公尺│││├──┼──────────┼───┼────┼───────┼────┤│1│高雄市○○區○○段│建│2147.68│10000分之54│陳金玉│││183地號│││││└──┴──────────┴───┴────┴───────┴────┘┌──┬──┬───────┬──────────┬─────┬────┐│編號│建號│門牌│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所有權人││││├────┬─────┤││││││主要建物│附屬建物│││├──┼──┼───────┼────┼─────┼─────┼────┤│1│1537│高雄市左營區曾│91.86│陽台9.91│全部│陳金玉││││子路525號5樓之││雨遮0.63││││││3│││││├──┴──┴───────┴────┴─────┴─────┴────┤│附註:││共有部分:新光段1573建號**7702.2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