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3號聲請人 林雅琴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亞倫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請求金額為何(依聲請狀請求事項所載與訴訟
標的及附表不一致)?②相對人究為劉「亞」倫或劉「亜」倫?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